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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格瑞乐科普】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(修订版)

文章出处:星空体育·(中国)官方网站 人气:发表时间:2020-05-26

【格瑞乐科普】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(修订版)

 

为引导公众科学戴口罩,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发生,保护公众健康,在前期印发的《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》基础上,根据当前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和全面复工复产复学复课情况,对指引内容进行了修订调整。

本指引只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低风险地区,中、高风险地区仍参照原版指引实施。

一、普通公众

(一)居家。

防护建议:无需戴口罩。

(二)户外、公园。

防护建议:建议随身备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,保持1米以上社交安全距离,无需戴口罩。

(三)交通工具。

防护建议:骑车、自驾车时,无需戴口罩;乘坐公交、地铁、长途汽车、火车、轮船、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,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。

(四)公共场所。

1.超市、商场、餐厅、展馆/博物馆、体育馆/健身房等场所。

防护建议:公众需随身备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。在无人员聚集、通风良好、保持1米以上社交安全距离情况下,无需戴口罩。

2.剧场、影剧院、地下或相对封闭购物场所、网吧及乘坐厢式电梯等通风不良的公共场所。

防护建议: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。

(五)会议室。

防护建议:确保有效通风换气,保持人员1米以上社交安全距离情况下,无需戴口罩。

二、特定场所人员

(一)办公场所及厂房车间人员。

防护建议:确保有效通风换气,作业岗位工作人员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情况下,无需戴口罩。

(二)公共场所服务人员。

如商店、公共交通工具、餐馆、食堂、旅馆、单位社区进出口、企业前台等场所工作服务人员。

防护建议: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。

(三)校园内人员。

1.托幼机构人员。

防护建议:因幼儿特殊生理特征,不建议戴口罩。托幼机构教师、值守人员、清洁人员及食堂等工作人员,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。

2.中小学校人员。

防护建议:需随身备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。在校园内,学生和授课老师无需戴口罩;学校进出值守人员、清洁人员及食堂工作人员等服务人员,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。

3.大中院校人员。

防护建议:在封闭、人员密集或与他人近距离接触(小于等于1米)时,需戴口罩;学校进出值守人员、清洁人员及食堂工作人员等服务人员,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。

确保有效通风换气、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情况下,教职员工和学生无需戴口罩。

(四)医院就诊、探视或陪护人员。

防护建议: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。

(五)养老院、福利院、监狱和精神卫生机构人员。

防护建议:此类机构内人员无需戴口罩;外来人员、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。

三、重点人员

(一)新冠肺炎疑似病例、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;新冠肺炎密切接触者;入境人员(从入境开始到隔离结束)。

防护建议:戴医用外科口罩或无呼气阀符合KN95/N95及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。

(二)居家隔离人员。

防护建议: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,独处时可不戴口罩。

(三)发热、咳嗽等症状人员。

防护建议:戴医用外科口罩或无呼吸阀符合KN95/N95级别或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。

(四)严重心肺疾病患者和婴幼儿。

防护建议:严重心肺疾病患者,在医生指导下戴口罩。3岁以下婴幼儿,不戴口罩。

四、职业暴露人员

(一)出入境口岸工作人员。

防护建议:戴医用外科口罩或符合KN95/N95防护口罩。

(二)为隔离人员提供服务的司机、定点隔离酒店服务人员、保安、清洁人员等人员。

防护建议:戴医用外科口罩或符合KN95/N95防护口罩。

(三)普通门诊、急诊、病房等医务人员。

防护建议: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。

(四)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的医务人员;在新冠肺炎确诊病例、疑似病例患者的病房、ICU工作的人员;流行病学调查、实验室检测、环境消毒人员;转运确诊和疑似病例人员。

防护建议:戴医用防护口罩。

(五)从事呼吸道标本采集的操作人员;进行新冠肺炎患者气管切开、气管插管、气管镜检查、吸痰、心肺复苏操作,或肺移植手术、病理解剖的工作人员。

防护建议:头罩式(或全面型)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防护器,或半面型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防护器加戴护目镜或全面屏;两种呼吸防护器均需选用P100防颗粒物过滤元件,过滤元件不可重复使用,防护器具消毒后使用。

五、使用注意事项

(一)注意卫生,佩戴前、脱除后应做好手部卫生。

(二)需重复使用的口罩,使用后悬挂于清洁、干燥的通风处。

(三)备用口罩建议存放在原包装袋,如非独立包装可存放在一次性使用食品袋中,并确保其不变形。

(四)如佩戴口罩感觉胸闷、气短等不适时,应立即前往户外开放场所,摘除口罩。

(五)废弃口罩归为其他垃圾进行处理,医疗卫生机构、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或其他可疑污染的废弃口罩,需单独存放,并按有害垃圾进行处理。

来源:国家卫健委、武汉疾控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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